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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5月1日起,临朐医保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政策新变化!

来源: 临朐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次数:1253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税务局三部门为切实解决统筹地区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衔接不顺畅,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不统一等问题作出统一要求。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对省局要求作出补充,就执行中相关问题给予明确。


一、调整职工首次参保政策及待遇享受等待期

首次参保人员待遇享受等待期,由原规定3个月,调整为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中断缴费1个月的,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未补缴的重新缴费后待遇享受等待期为1个月。参保职工中断缴费2个月及以上的,补缴或重新缴费后,其待遇享受等待期为1个月。


二、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费1个月的,其职工自中断次月起暂停支付医保待遇。中断次月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中断当月和中断次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医保统畴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保单位因故中断2个月及以上的,补齐中断月医保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的,其职工从缴费月的次月起恢复医保待遇。补缴的中断月份和缴费当月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执行新政策后,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及时连续足额为其职工缴费医疗保险费,否则一旦发生欠费,将对员工的医疗保障产生重大影响。


三、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

2023年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年或按月连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为1个月。中断缴费1个月的,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未补缴的重新缴费后其待遇享受等待期为1个月。中断缴费2-3个月的,补缴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的欠费,其待遇享受等待期为1个月。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其待遇享受等待期为3个月,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从缴费当月起第4个月恢复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四、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

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转入地按规定支付其补缴费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非因个人原因或不可抗力,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转入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后,中断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五、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参保居民集中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时间统一为每年的9-12月。集中缴费期内按时参保费缴费的,自次年1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当年度应缴费部分后,需要执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才能享受潍坊市居民医保规定待遇。

据了解,个别未能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往往在其本人、家属或子女发生重大疾病后,才想到应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省文件对此情形统一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对急需住院和报销的居民来讲,将产生较大影响。温馨提醒广大居民,由于省文件规定了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为了保障参保居民在患病时能及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请城乡居民务必在集中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六、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未跨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新政策于202351日起实施,请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高度重视,对政策调整给职工医保待遇带来的影响和自身参保情况有充分了解,并依法及时足额连续缴费。